福兔年画。 刘鹏 摄
用棕刷饱蘸墨汁,均匀刷往雕刻好的木版,再将一张红纸轻轻覆在其上,然后用趟子从中心部位向四周趟平,自红纸一角轻轻提起,一只兔子跃然纸上。吴百锁介绍,作品中的主要元素是新春生肖“兔”,还加入白菜、钱币、元宝等元素,以此传递新春祝福。
“每天能制作300余幅年画,家里人帮忙包装、邮寄等,为即将到来的春节增添年味。”吴百锁说,赶制订单之余,他还要忙着参加多场春节活动,现场为民众制作木版年画,展示这一非遗技艺。
同样忙碌的支藕叶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新绛面塑传承人。记者在支藕叶的家中看到,她拿出一块提前做好的面团,经过指尖的捏、搓、揉、压、划等,顷刻之间,一只栩栩如生的兔子便制作完成。
面塑是流行于黄河流域的中国民间传统艺术之一。据记载,自宋代起,新绛县就有制作面塑的传统。每逢传统佳节,这里家家户户都会依照当地习俗,用上等小麦磨成面粉,制作面塑。
现年70岁的支藕叶从小便跟着家人学习面塑技艺,至今已有50余年。其间,她经过不断学习,在传统基础上进行创新,题材更加多样化。为迎接兔年春节的到来,支藕叶创作《兔年吉祥送百财》。
“兔子、鱼、白菜等元素都有很好的寓意,通过面塑作品为民众送上祝福,迎接新春。”支藕叶说,临近春节,当地的面塑手艺人都很忙碌,其中有很多是自己的徒弟,让她很是欣慰。
进入腊月以来,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的宫灯制作技艺传承人冯怀林同样订单不断。在他看来,宫灯是每一个新春的等待与绽放,是历史留给现代民众的一种财富。
宫灯又称宫廷花灯,始于东汉、盛于隋唐,主要是以细木为骨架,镶以绢纱和玻璃,绘以各种寓意美好的图案。绛州宫灯在此基础上,融入剪纸、青花瓷等传统艺术元素,以适应当代人审美需求。
在冯怀林的家中,屋内院外随处可见挂着的宫灯,一把钝刀将飞禽走兽雕刻得栩栩如生,一支秃笔把传统技艺展现得淋漓尽致。冯怀林介绍,宫灯制作包括选材、设计、推平抛光、镂空、打磨等20余道工序。
20余年来,冯怀林在传承清代宫廷技艺的同时,掌握绘画、书法等多种技艺,并进行融合创新。他的宫灯用料考究,工艺精湛,因此慕名者众多。“春节前后最是忙碌,有很多来自山西、陕西、北京、浙江等地的订单。”冯怀林说,希望宫灯能够“点亮”新的一年。(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 盈彩网地图 |